——張某訴某市某區(qū)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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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
被告:某市某區(qū)人民政府
2018年7月,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某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被告在法定期間內作出答復,告知原告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已經在征收項目所在地公開欄公示。原告不服提起訴訟,主張被告應當按照其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內容。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被告已在公開欄張貼公示,并在答復書中明確告知原告查詢所申請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故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職責,依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向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人民法院經立案審查后,于2020年10月作出判決,撤銷 一審、二審法院判決和被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責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其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且行政機關認為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是否有義務依申請再行公開。
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但是,不向特定申請人提供行政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僅限于政府信息“確實可見”的情形。是否能認定行政機關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不應僅以是否告知為標準,還應當看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告知的方式和途徑是否確實能夠獲取信息。
本案中,對于信息公告欄這種具有“轉瞬即逝”特性的公開載體,簡單的一個告知未必會滿足申請人能夠獲取他所需要的信息的需求。如果申請人對于這類已經主動公開但事后無法查閱的政府信息確有需要,行政機關無妨再行提供。
案件提示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踐中,時常會出現(xiàn)申請人申請公開行政機關認為已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對此,應當以是否“確實可見”為標準,區(qū)分作出處理:
一是《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的“政府公報、報紙、雜志、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等,就具備“確實可見”的特性。如果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在這類公開出版物刊載,申請人再申請公開時,行政機關可以拒絕提供相關信息,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申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了政府網站、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以及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等可以發(fā)布和查閱政府信息的場所和設施,對于能夠通過這些途徑獲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同時要確保所申請政府信息的“確實可見”,并保留相關證據。如果相關政府信息有“轉瞬即逝”的特點,行政機關應當從保障申請人知情權的目的出發(fā),向申請人提供相關政府信息。